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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编辑:网站管理员 更新:2018-05-10 点击:0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7〕2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加快我省绿色建材发展应用,现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实行企业自愿、市场评价的原则。即建材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建材产品绿色评价标识,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标识评价工作。

    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依据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

    三、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1),提供自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市场评价。企业自愿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标识评价。我省评价机构在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报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后,方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评价机构应按《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评价建材产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评价、标识发证等工作。评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评价机构与申请单位双方协商。评价机构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作量从安徽省绿色建材评价专家委员会(见附件3)中抽取3-7名专家进行评价,其中建材专业专家不得少于2名,并应对出具的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三星级标识评价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3.标识管理。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承担全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评价机构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受理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适时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评价标识工作;对公示有异议的标识项目,按要求组织复核;做好证书编号工作,并对评价机构发证工作予以指导;及时汇总获得标识的建材产品信息,面向社会公布,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建材生产企业、指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做好绿色建材技术指导和推广应用工作;在绿色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绿色生态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等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中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引导建筑业和消费者科学选用绿色建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对绿色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机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生产企业、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原则的,以及评价意见失实等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两部门将予以通报,取消标识及评价资格。

    各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551-62876128,62876258

     

    附件: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

    安徽省绿色建材评价专家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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