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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推荐
    编辑:网站管理员 更新:2013-06-25 点击: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的编制工作,请你们抓紧组织开展推荐重点节能技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推荐要求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等工业行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工艺。《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1-5批)已发布的或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要符合技术先进、节能效果显著、经济适用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减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减碳效果;有成功的实施案例;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技术报送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照要求仔细填写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刻制光盘)各1套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高  岩        蒋靖浩         

    电  话:(010)68505844  68505595

    传  真:(010)68505561  685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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